服务条款

服务条款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目的)

本条款旨在明确规定株式会社 TIMPLUS (以下简称“本公司”) 在通过 Ticketbay Global 网站 (www.ticketbayglobal.com) 提供的中介服务 (以下简称“Ticketbay Global 服务”) 中,本公司与用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及责任。

第2条(条款之明示、效力及修订)

  1. 为便于用户轻松知晓本条款,本公司将本条款发布在 Ticketbay Global 服务首页,但用户可通过链接页面查看条款内容。
  2. 在出现合理事由时,本公司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变更本条款。此时,本公司将明确标注变更条款的生效日期及修订原因,并与现行条款一同在生效日期7天前至生效日期前一天,在 Ticketbay Global 服务上进行公告。若变更内容对用户不利,本公司则至少提前30天进行公告。
  3. 同意本条款,则意味着同意定期访问本公司运营的 Ticketbay Global 服务并确认条款变更事项。对于因未能知晓变更条款信息而给会员或用户造成的损失,本公司概不负责。
  4. 若会员不同意变更条款可申请注销会员资格(解除服务使用合同)。若本公司已根据本条款第2条第2款之规定进行公告或通知,告知用户若在变更条款生效日期前未明确表示拒绝,则将被视为同意条款变更,而用户仍未明确表示拒绝,则本公司将视该用户已同意变更后的条款。
  5. 本条款未规定之事项以及本条款之解释,遵循韩国相关法律法规或商业惯例。
  6. 会员在使用本公司提供的服务时,必须遵守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法(例如:关于电子文档、标识广告、退货、配送等通信销售的规定)、电子文档及电子商务基本法(例如:关于消费者保护的规定)、消费者基本法(例如:关于经营者义务的规定)、标识广告公正化法(例如:关于商品详细说明的标识、记载事项)、信息通信网利用促进及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例如: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等,且不得以本条款之规定为由主张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免责。

第3条(术语定义)

  1. 本条款中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下:

    1. Ticketbay Global 服务:指本公司通过网站为全球范围内之会员实现相互之间的商品销售或购买提供的在线交易场所之服务及所有相关附加服务。
    2. 会员 :指同意本条款并与本公司签订服务使用合同,使用Ticketbay Global服务的全体用户。
    3. ID (电子邮箱):指会员为识别身份及使用服务而设置并经本公司批准的电子邮箱。
    4. 密码:指会员为确认身份一致性及保护会员信息而设置并经本公司批准的字母与数字组合。
    5. 商品:指包含进入演出及各种活动地点之权利在内的所有类型的证券,且允许转让给第三方的门票。
    6. 销售方:指使用韩国Ticketbay服务并注册商品的会员。
    7. 购买方:指同意本条款并与本公司签订服务使用合同,按照本公司在线提供的格式购买商品的会员。
    8. 结算完毕:指购买方已对网站上的注册商品付款,但尚未收到商品的状态。
    9. 准备交付 :指销售方为向身处海外的购买方发货而将商品交付给 Ticketbay 的状态。(从销售方开始发货至Ticketbay向购买方发货之前)
    10. 商品交付:指销售方已向购买方交付电子门票(E-ticket),或 Ticketbay 已向购买方交付门票的状态。(从开始发货到商品签收)
    11. 交易完毕:指在演出日翌日中午12点(UTC+9)自动完成交易的状态。
  2. 未在本条款第1款中定义的术语,其含义遵循一般交易惯例。

第二章 本公司之服务

第4条(服务之提供)

  1. Ticketbay Global服务由本公司在线提供网络交易场所(marketplace),会员可各自根据自主决定在此进行相互之间的商品交易。
  2. 本公司不向会员出售商品或从会员处购买商品,仅提供用于增强会员间交易安全性及可靠性的工具及服务。
  3. 会员之间达成的交易相关责任,应由交易当事会员自行承担。

第5条(信息之提供)

  1. 经本公司判断,对于会员在使用 Ticketbay Global 服务过程中所需的各种信息,可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会员提供。
  2. 经本公司判断,若认定会员违反了韩国法律或本条款,或有可能损害其他会员利益时,本公司可采取措施暂停会员资格,因相关法律规定或涉及法律问题而存在不可避免的事由时,可向有关机构提供会员信息。
  3. 对于通过除本公司提供的 Ticketbay Global 服务之外的,以其他途径或域名等方式访问而导致的错误连接,在使用服务时本公司不保证其可靠性。

第6条(代理及保证之否认)

  1. 本公司仅为会员之间的交易提供在线交易场所(marketplace),因此并非商品通信之销售当事人。
  2. 本公司不为有意出售或购买商品的会员做代理,本公司的任何行为均不被视为代理销售方或购买方的行为。
  3. 本公司不控制或限制会员发布的商品说明等所有信息。若经本公司判断,认定会员发布的信息内容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利,发布内容与交易无关或违反法律规定,则本公司可删除该信息,并采取取消交易、中止交易或其他必要措施。

第7条(本公司之义务)

  1. 本公司之行为不违反本条款及相关法律法规,并将竭尽全力为用户提供持续、稳定的服务。
  2. 本公司公布并遵守隐私政策。此外,本公司将保护用户之个人信息,并构建安全系统以保障Ticketbay Global 服务之使用安全可靠。
  3. 若演出/活动被取消,本公司将提供退款相关信息、接收退款等服务,以确保购买方能够从销售方或演出/活动主办方处获得购买商品时所支付的全部款项。若演出/活动主办方未将该活动延期至指定日期,而是通过官方渠道正式宣布全额退款,则该演出/活动将被视为已取消。
  4. 针对演出/活动主办方或当事人对演出/活动内容所做的变更事项及不遵守事项,本公司不做保证。此外,对于演出/活动主办方或当事人进行身份核实等原因导致的入场限制,本公司概不负责。

第8条(服务使用时间)

  1. 服务之使用原则上全天24小时提供,全年无休。
  2. 本公司可出于运营目的,在本公司设定的期间内暂停服务,对此本公司将事先对相关内容进行公告。

第9条(服务之维护与中止)

  1. 本公司将为服务提供设备始终保持可用状态而努力,并在服务提供设备发生故障或严重损坏时,迅速进行修理及修复。
  2. 发生以下各项情形之一时,本公司可中止服务提供:

    1. 因提供服务的信息通信设备之维修等施工而不可避免时;
    2. 《电气通信事业法》规定的基础电信运营商中止电信服务时;
    3. 因国家紧急状态、停电、服务设备故障或服务使用量激增等导致正常服务使用受到影响时。
  3. 因本条第2款列举各项情形而导致的服务中止,本公司不对会员遭受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三章 会员注册

第10条(申请注册会员)

  1. 用户根据本公司规定的注册格式填写会员信息,并表示同意本条款,即可申请注册会员。
  2. 用户提交会员注册申请并获得本公司批准后,用户与本公司之间的服务使用合同即成立。本公司将通过在相应服务页面发布、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通知会员注册申请人批准意向。
  3. 为向会员提供有益信息及准确无误地配送商品,本公司可要求提供除本条第2款所列必需信息以外的额外信息,会员可自行决定提供或拒绝。
  4. 会员注册仅接受年满17周岁以上的人士,本公司或将拒绝未满17周岁的会员注册申请。
  5. 因注册会员时填写虚假信息或信息错误而产生的问题,由注册会员自行承担责任。
  6. 盗用他人信息的会员无法获得法律保护,由此产生的民事、刑事责任全部由注册会员承担。
  7. 若会员填写的信息与事实不符或为虚假信息,亦或是后期被发现为该类信息时,运营者有权暂时或永久暂停其服务使用,并解除服务使用合同。由此给本公司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全部责任皆由该会员承担。
  8. 本公司可通过电子邮件向会员提供有关本公司服务的各类有益信息。

第11条(会员之义务)

会员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本条款之规定以及本公司通知的使用指南等事项。

第12条(会员注销及资格丧失)

  1. 会员注销

    1. 会员可随时向本公司申请注销会员资格,本公司将立即受理,但会员在通知注销意向之前,必须完成、撤回或取消所有销售及购买程序,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由会员本人承担。
    2. 根据本款规定注销的会员,可依照本条款规定的会员注册程序及相关条款重新注册成为会员。
  2. 资格丧失

    本公司可根据以下各项事由限制或暂停会员资格,但本公司或将事先给予该会员陈述意见的机会:

    1. 注册或销售虚假商品、无法合法转让给第三方的商品时;
    2. 会员注册的商品信息与实际商品信息不一致时;
    3. 注册商品的交付期限被延迟,或被判断为故意不交付商品时;
    4. 会员注册销售不适宜交易的商品,进行或试图进行违反公共秩序及良好风俗的商品交易行为时;
    5. 会员侵害本公司、其他会员、他人之权利、名誉、信用或其他正当利益时;
    6. 会员未通过本公司提供的服务,而是直接进行或试图进行商品款项的直接交易时;
    7. 会员行为被本公司判断为引发商品欺诈等犯罪时;
    8. 盗用他人支付方式(信用卡/手机号码)时;
    9. 盗用他人的电子邮箱时;
    10. 行为违反本条款内容时;
    11. 发表辱骂或诽谤言论时;
    12. 会员利用 Ticketbay Global 服务系统、服务发送垃圾信息、传播恶意代码、或进行其他法律所禁止的非法行为时;
    13. 注册销售之商品在正常销售中可能存在法律限制、可能令购买方蒙受损失、或根据社会常识及公司运营政策判断为不适合交易时。
  3. 在本条第2款规定的资格丧失前尚未完成交易的会员,必须就该交易采取必要的配送及退款措施,与资格丧失前交易之商品的相关责任条款将保持效力。
  4. 因资格丧失而产生的损失,由该会员承担责任,本公司概不负责。

第13条(面向会员发布通知)

  1. 本公司面向会员发布通知时,可通过会员向本公司提交的电子邮箱进行。
  2. 本公司面向不特定的多数会员发布通知时,可通过在 Ticketbay Global 服务上发布至少一星期来代替个别通知,但对于对会员交易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将进行个别通知。

第14条(会员信息之变更)

  1. 若会员在注册时填写之事项发生变更,必须立即修改。
  2. 因会员信息变更而未修改所造成的所有损失,以及因修改错误而造成的损失,均由该会员承担,本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15条(ID(电子邮箱)及密码管理)

  1. ID(电子邮箱)及密码的管理责任由会员承担,会员不得将ID(电子邮箱)及密码转让或出借给他人。
  2. 除非因本公司之故意行为或存在重大过失,否则本公司对因会员ID(电子邮箱)或密码泄露、转让、出借而造成的损失或损害不承担任何责任。
  3. 若会员发现ID(电子邮箱)或密码被盗,或被第三方使用,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遵循本公司的方针。

第四章 服务之使用

第16条(中介服务之使用)

  1. 会员必须通过本公司制定的 Ticketbay Global 服务使用流程来完成交易。即使从 Ticketbay Global 服务中获取了销售方或购买方以及交易信息,本公司对未通过 Ticketbay Global 服务进行的会员间直接交易所产生的问题概不负责。
  2. 在理由充分的情况下,本公司可变更 Ticketbay Global 服务内容,并通过 Ticketbay Global 服务页面及公告栏公布变更事项。
  3. 针对依照本条第2款内容进行的变更事项,本公司至少在变更日7天前发布公告,但若情况紧急,可在公告后立即变更服务内容。对于会员因未能查看公告而遭受的损失,本公司不予赔偿。

第17条(购买方之义务)

  1. 购买方在使用 Ticketbay Global 服务及购买商品时,必须遵守购买方所在国家的法律法规。因购买方未遵守所在国家法律法规而产生的问题由其本人承担责任,本公司概不负责。
  2. 购买方为购买商品必须遵循本公司根据服务条款指定的流程。
  3. 购买方无正当理由拒绝购买时,或将根据第18条受到不利影响。
  4. 销售方无正当理由拒绝销售时,购买方必须按照本公司方针解决问题。
  5. 若购买方收到的商品与销售方注册的商品信息不符,可选择退款或完成交易。
  6. 购买价格可能会以美元(USD)向购买方收取。此外,收取金额可能会因汇率变动时间而有所不同。因此,订单上所显示金额可能与实际结款金额不同。(汇率变动时间:韩国时间上午11点) 本公司对本附加费用无管理权限,且对日后向购买方收取的购买价格变化所产生的所有费用不承担责任。
  7. 购买方必须保持其信息的即时更新,以确保可随时取得联系。

第18条(交易合同的签订及交易完成)

  1. 商品的交易合同在购买方完成商品款项支付后立即签订。
  2. 交易合同签订后,在销售方交付商品、购买方收到商品后,于演出日翌日中午12点(UTC+9)完成交易。

第19条(服务使用费)

  1. “服务费”是指购买方因使用中介平台服务及系统而应向本公司支付的费用。本公司将根据服务提供成本、市场状况、处理商品种类、交易方式等因素来确定服务费。
  2. 购买方服务费如下:

    1. 购买方服务费为销售方所输入销售价格的15%(含增值税),本公司将在购买方支付商品款项时收取服务费。
      (例如:若销售方输入的销售价格为$100时,购买方服务费为$15。)
  3. 服务费可能会因本公司内部情况而变更,服务费变更时本公司将提前通知会员。

第20条(交易取消与退款)

若因无法收到商品等销售方的责任而导致交易取消,全球购买方将通过其支付方式获得全额退款,不同支付方式所需的退款时间可能有所不同。

  1. 购买方在完成支付后直至收到商品前,无正当理由不得取消交易,但在发生以下情况时,购买方可取消交易,此时本公司将退还购买方支付的全部款项(100%)。

    • 因销售方未发货或延迟发货等原因,导致购买方未能正常收到商品时;
    • 因销售方提供的商品信息有误等原因,导致商品存在瑕疵时;
    • 因演出/活动主办方的原因,通过官方渠道公告取消演出/活动时;
  2. 根据本条第1款规定的退款所需时间可能因支付方式而不同。

第21条(服务使用暂停)

  1. 为保障 Ticketbay Global 服务的交易安全及可靠性,在发生特定暂停事由时,本公司可暂停会员资格。被暂停会员资格的会员无法使用部分或全部中介服务。

    服务使用暂停的类型、事由、解除条件及效力一览
    类型暂停事由解除条件暂停效力
    使用暂停问题会员、不相关商品、发生交易相关问题时、诱导直接交易时、盗用名义注册时问题解决时 (需管理员确认)登录受限
  2. 若本公司判断会员不适合使用服务,例如使用 Ticketbay Global 服务给其他会员造成损害或有可能造成损害,本公司可限制该会员的部分服务,如暂停使用等。
  3. 如果发生多重暂停事由,则只有在满足所有暂停解除条件时方可解除。

第22条(交易完成)

  1. 购买方可通过“My Ticketbay > 购买的商品”来确定交易完成,但对于在入场前确认交易已完成而发生的事故,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2. 若购买方未亲自确认购买完成,交易将在演出日翌日中午12点(UTC+9)自动完成。
  3. 若因销售方的责任导致购买方无法观看演出,购买方应在原定演出日翌日中午12点(UTC+9)之前,要求主办方证明无法观看的事实,并向本公司提出异议。在此情况下,交易将不被视为已完成。

第23条(交易信息之保存及删除)

  1. 关于会员之交易,本公司将根据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保存会员交易的相关资料,并在之后进行删除。若会员提出请求,亦可随时查阅已保存的交易信息。

  2. 发生犯罪事实时,已保存的资料将根据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作为证据提供给相关机构。

第五章 会员信息之保护

第24条(会员信息之收集及保护)

  1. 除为了服务使用合同而由会员提供的信息外,本公司亦可以明确告知收集或使用目的,从会员处收集必要信息。在此情况下,本公司将征得会员同意。
  2. 若本公司为了收集信息而征得会员同意,本公司将事先明确标注或告知信息收集及使用目的、向第三方提供信息的相关事项(接收方、提供目的、提供信息的内容)。会员即使同意提供信息,也可以随时撤回同意。
  3. 为保障会员之咨询顺畅及进行身份验证等,本公司可接收会员提供的个人信息,若会员拒绝提供,本公司提供咨询服务时可能会存在部分限制。
  4. 若会员有意向本公司提供信息,必须保证内容属实。
  5. 会员可以随时查阅自己的信息,并可以向本公司或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请求更正错误信息。若会员提出信息更正请求,在错误被更正前本公司不使用相关信息。
  6. 为保护会员信息,本公司将安排最少数量的管理员。若因本公司的故意行为或过失导致会员信息丢失、被盗、泄露、被篡改,针对因此给会员造成的损失,本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7. 服务使用合同终止后,本公司原则上将销毁该会员之信息,但在发生以下情况时,本公司将保存会员信息。此时,本公司所保存的会员信息将仅用于其保存目的。

    1. 根据商法、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有必要保存时,本公司将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指定期间内保存会员信息。
    2. 对于曾通过 Ticketbay Global 服务注册过商品的会员,在服务使用合同终止后,为了防止其故意规避本条款规定的限制而任意解除合同,本公司将在服务使用合同终止后的6个月内保存ID(电子邮箱)、姓名、联系方式以及证明商品注册记录所需的最低限度的信息。

第六章 免责条款及其他等

第25条(本公司的免责)

  1. 本公司仅向会员提供在线交易场所(marketplace)及其他附加信息,因此对于通过中介服务所交易的商品之瑕疵、商品注册信息的错误、信息不完善等原因给会员造成的损失,本公司概不负责。
  2. 对于会员因信赖其他会员发布的信息、资料、事实的准确性等而蒙受的损失,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3. 对于因互联网用户或会员的过失而导致的服务使用障碍,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4. 若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信息通信设备的维修检查、更换或故障、通信中断等原因,导致本公司暂时或最终无法提供服务时,本公司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此时,本公司将通过本公司提供的网站页面或其他方式通知会员。
  5. 本公司与被连接公司(通过本公司服务页面、链接、合作等方式连接的网站之运营商)相互独立运营,针对被连接公司与会员之间进行的交易或合同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26条(著作权的归属及使用限制)

  1. 本公司创作的著作物及其他知识产权归本公司所有。
  2. 针对通过使用本公司服务获得的、知识产权归属于本公司的信息,会员不得在未经本公司事先同意的情况下,以复制、发送、出版、分发、广播或其他方式,将其用于营利目的或允许第三方使用。
  3. 若本公司根据本条款使用归属于会员的著作权,必须事先征得会员同意。

第27条(准据法及管辖法院)

本条款、本公司与会员之间的服务使用合同以及会员之间商品交易的解释及管辖法院,遵循大韩民国的法律法规。

第28条(其他条款)

  1. 为了反映会员提出的正当意见、投诉并解决问题、协调会员间纠纷,本公司设立并运营客服中心。若本公司判断会员提出的投诉或意见具有正当性,将迅速处理;若无法立即处理,将通知其原因及处理期限。
  2. 若发生违反本服务之事项或在使用服务时出现不便之处,请使用“1:1咨询”或发送电子邮件至 help@ticketbayglobal.com进行咨询。
  3. 本客服中心营业时间为韩国时间周一至周五/周末/节假日09:00-18:00。
  4. 本公司的名称、标志等本公司拥有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发生侵权行为时相应主体应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附则]

本条款自2026年4月2日起生效。(UTC+9)

Ticketbay Global服务为面向会员提供商品买卖中介交易的网络交易场所 (Online Marketplace)。因此,对于商品缺陷、商品信息错误、用户间欺诈行为、退货等会员之间伴随交易行为产生的纠纷,Ticketbay Global 服务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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